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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07 18:1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分享:

新教督〔2018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综治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各地、州、市教育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直属学校:

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要求,由自治区教育厅等十一家单位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1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工作目标

推动各地中小学欺凌治理工作常态化,形成与中小学欺凌应对处置需求相适应的工作长效机制,做到及时预警并有效化解中小学欺凌问题,有效管控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

四、治理的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杜绝将中小学欺凌案件无限扩大化或上升为民族问题。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积极有效预防

1.加强学生正面教育。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开足开好道德与法治课,发挥法治教育的课堂主渠道作用。深化学科教学渗透法治教育,不断拓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引导中小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知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式。结合学生认知特点,通过每学期开学时的集中教育活动,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夏令营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控校园欺凌专题教育,不断提升中小学生预防和反对欺凌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重视加强对留守儿童、随迁子女、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群体的法治教育和服务支持,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规处置

1.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建立健全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完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办法和处置流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负责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科)室,中小学要成立治理学生欺凌事件工作机构,并面向社会公开。

2.做好欺凌事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经教职工发现、学生、家长或其他人员向学校举报,学校认定为学生欺凌事件的,应当及时查处,在10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本校学生欺凌事件处置办法处理。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公平公正。处理决定作出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及其监护人。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学校要严格依法依规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处分,除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外,其他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3.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县级学生欺凌工作治理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请请求。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学生欺凌工作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县级学生欺凌工作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作出决定,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不当的,该机构要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人员,启动复查工作,并通知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复查工作应当分别听取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意见。根据复查情况,县级学生欺凌工作治理机构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护学校决定、责令学校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等复查结论。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级学生欺凌治理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学生欺凌治理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党政干部和校长(书记)、教师培训内容。地(州、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5.建立心理疏导和干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开展校园欺凌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开展校园欺凌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受欺凌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尽最大可能减少受欺凌学生的心理伤害。

五、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六、要求

(一)深入部署。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有效联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自治区防治中小学欺凌监督举报电话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生欺凌防治。根据自治区防治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工作责任。要将中小学欺凌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工作考核内容。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属地各相关单位在责任范围内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中小学欺凌防范与化解工作中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盲目决策等情形,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进行约谈、通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地(州、市)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和民族团结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民族团结教育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并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防治学生欺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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