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精神,全面改进教育教学策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科学研究在推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确保研究工作质量和效益,推动教育科研成果产出,为教育决策和实践提供有力支持,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教科规划办”)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重点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筹课题三大类。其中,专项(委托)课题等同于重点课题,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研究项目,参照重点课题全过程管理。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每年教科规划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课题指南,便于各教育工作者进行申报研究。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人需符合课题申报条件,在课题研究周期内,每人限申报主持课题一项,作为成员参与课题不得超过两项,鼓励科研能力强、有援疆任务的教育部直属高校专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申报人须通过自治区课题研究与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将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州市教育部门或科研部门。申报过程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最终结果将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教科规划办对重点课题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委托“二级管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一般课题及自筹课题,教科规划办对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违规或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结题或撤销课题,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不端行为、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等情况的课题,将撤销课题并追究个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同时,教科规划办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申报结题评审,对符合结题要求并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颁发《自治区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应用和推广。若研究成果优秀且符合免于鉴定的条件,仍需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名词解释
因为本《办法》篇幅限制,现仅对本《办法》所指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等名词进行解释。
重点课题:重点课题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研究方向上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研究项目。一般为新疆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或现实问题。
一般课题:一般课题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展开的一般性研究项目,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注重研究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
自筹课题:自筹课题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己筹集课题研究经费进行的研究项目,选题不脱离课题指南,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是相对于教科规划办一级管理单位而言的,包括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区属中小学校等。二级管理单位与教科规划办共同形成课题管理体系,履行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职责。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联系方式:0991-765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