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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退学、休学、出国、开除等如何退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分类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收费〔2007〕1497号),公办高中学生由于退学、休学、出国、开除等原因引起退费(包括学费、计划外生学费),开学一个月的退还四分之三的学费,开学二个月的退还二分之一学费;开学二个月以上的不予退还学费;休学、留级学生复学后执行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折算,代管费按实计算,多余退还。如有疑问,可拨打0991-760623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