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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时年15岁的刘某与17岁的张某铭、18岁的孔某江在同一所中学就读。孔某江为高三年级,刘某和张某铭为高二年级不同班级。同年,孔某江考入大学后,向张某铭发送一段不雅音频。张某铭凭音频地点及首字母“L”臆断其中女性为刘某,遂将音频转发他人并称音频中的女性为刘某。音频在校内迅速扩散,刘某遭议论、孤立,后被诊断为非典型抑郁症。涉事音频持续传播,至2025年影响仍未消除,刘某起诉要求张某铭停止侵权、澄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经查,音频中女性并非刘某,且孔某江并不认识刘某。
法院认为,张某铭未经核实捏造虚假事实,放任音频在网络传播,导致刘某名誉受损、心理创伤,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的非典型抑郁症系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实质性精神损害,具有长期性、严重性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未成年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须承担名誉侵权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裁判警示青少年审慎对待网络信息,拒绝传播谣言,同时强化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确立“网络非法外之地”的规则,从源头遏制校园网络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