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认定——非接触隐私部位亦可构成猥亵

时间:2026-06-04 11:36  来源:法制新疆   浏览次数: 分享:

2024年11月16日晚,朱某在哈密某餐厅饮用约200毫升白酒后,在休息区对未满14周岁的小沫实施搂抱,被他人制止。小沫父母当场报警,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朱某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违背小沫的意志实施搂抱,朱某辩称其触碰行为并非针对敏感、隐私部位,但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小沫的身体自主权,即使未接触敏感部位,也不影响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认定。醉酒不是免责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对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罚幅度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决定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法院依法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猥亵行为不以接触隐私部位为绝对要件,打破公众误区;强调醉酒并非免责事由,支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为全社会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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