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一、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教育考试院在开展“规范各项教育考试招生管理工作、认定与处理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和纠正考试招生过程中失职失责等行为”等考试招生督查工作时,缺少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工作依据和指导,只能参考教育法、教育部令、相关考试招生政策文件或考务工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工作带来不便。为使教育考试招生督查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考试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教育考试院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督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督查主体、被督查对象、督查事项、督查方式、追责问责等,进一步落实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督查指导责任,为各项教育考试招生督查工作提供依据。
二、起草过程
《办法》先后征求了教育考试院各部室、法律顾问,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以及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兵团教育局意见建议,并同步在教育厅官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9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介绍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意义和依据,以及督查主体、被督查对象和督查工作原则。第二章:督查范围和内容。共2条,主要对考试招生督查范围(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内容(10项)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督查方式。共4条,主要明确了根据信访、举报事项和督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所采取的相应督查形式。第四章:督查结果运用。共6条,主要对单位和个人在考试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主体、依据和形式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等。
四、政策亮点
制定《办法》是规范教育考试招生秩序、维护考试招生的公平性与权威性、提升社会公信力与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办法》紧盯政策执行、考务安全、命题制卷、信息公开、招生录取、廉洁自律等关键环节,聚焦全流程、全覆盖、全闭环管理,明确“谁来督、督什么、怎么督”,构建起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督查有力的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追究与长效震慑,进一步遏制违规行为、规范权力运行、维护考生权益、促进阳光招生,为切实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各项考试招生政策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