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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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7 07:1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于202251日起实施。同年,教育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就统一思想、广泛学习、认真执行等方面对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第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等规定,为充分发挥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作用,会同自治区和兵团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指南》。

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指南》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的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的工作,就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方面工作进行评价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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