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必要性
2022年1月,教育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新教规〔2022〕2号);2022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新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新教规〔2022〕2号)修订并形成新的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教育部通知要求,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会同兵团教育局教师工作处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征求了自治区人社厅、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意见建议,以网络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0条,其中采纳意见建议3条。经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厅党组审议研究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共五章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认定范围适用对象;第二章认定机构,确定不同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学校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第三章认定标准,细化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专业实践等方面具体要求;第四章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报、审核推荐、组织认定、监督评价的流程予以认定;第五章附则,对专业申报依据、比赛界定、违纪查处、评定周期等方面进行补充说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依据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细化“双师型”教师认定分类和认定标准,对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认定标准;二是提高对师德师风的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三是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负责全疆“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委托自治区、兵团“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组织直属中职学校认定工作及自治区、兵团认定结果复核工作。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为本地区中职学校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为本校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本校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