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研制《适用办法》和《基准》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全面依法治疆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自治区教育系统法治工作的现实需要。政策要求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作出部署安排。《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现实需求方面,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实施,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出现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研究制定了《适用办法》和《基准》。
二、起草过程
《基准》多次征求了14个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师市教育局、部分高校、机关处室、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先后征求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意见建议,并同步在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官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适用办法》和《基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12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其内容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于法于规有据;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既广泛听取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法律专家、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也参考了其他省市做法;坚持公平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综合考虑自治区教育工作实际,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裁量标准基本一致。
三、主要内容
(一)《基准》对照教育系统权责清单事项目录,梳理出27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避免出现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处罚事项处理结果不一致、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畸重畸轻等情形。其中,分为4个裁量阶次的事项有7项,3个裁量阶次的事项有14项,2个裁量阶次的事项有6项。
(二)《适用办法》主要内容共18条。与《基准》配套使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原则和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及禁止规定等内容,是对《基准》的补充说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适用办法》和《基准》设定有效期5年,如在实施过程中,其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适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