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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2-2号(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3-02-06 04:4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22-2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 13日  

附件1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6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以高职为主的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20005月,昌吉州党委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原昌吉州职工大学、昌吉州职工中专、昌吉州财贸学校、昌吉州农机学校、昌吉州商业职工学校、昌吉州工交企业培训中心、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7所大中专学校的基础上筹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此后,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昌吉州分校、农函大昌吉分校、农广校昌吉分校、昌吉州机电技工学校4所学校先后并入学院。2013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昌吉卫生学校、昌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并,组建成立了新的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原昌吉卫生学校、昌吉技师培训学院、农广校昌吉分校、昌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昌吉市教师进修学校、昌吉市技工学校6块牌子予以保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Changj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校区:现有两个校区,主校区地址为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分校区地址为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

学院网址:http//www.cjpt.edu.cn/

第三条学院为州属地方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昌吉州教育局主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划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秉承崇德尚能的校训,创新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措施,实现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一体的综合办学目标,充分凸显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实践性、职业性特征,坚持理念引领、问题引领、实践引领,稳步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的能力。

第五条  学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规模为150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立足昌吉、服务全疆,打造全疆现代职业教育示范区核心基地,建设以先进装备制造业、煤炭煤电业、现代服务业职教集团为主体,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质量优异、社会声誉好的全疆一流的优质高职院校。

第七条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跟着就业走、专业跟着产业走、课程跟着岗位走、人才培养跟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走。

第二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八条学院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主要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中职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开展“3+2”“4+0”等形式的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学院坚持办学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数量和范围。非学历教育坚持管办分离和合作办学主体地位,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培养质量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学生思想品行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以装备制造、医药卫生、能源动力与材料为主要专业,辅助以土木建筑、财经商贸、旅游、电子与信息、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大类专业。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需要,适时优化调整专业布局。

专业设置、调整需社会调研、专业论证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分院、实训中心、高职教育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突出分院在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办学主体地位,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分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指导和监督分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技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严把人才政治关,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人才队伍建设;

学院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领导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巩固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把学院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的模范之地。

第十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会议。

学院根据实际制定(修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室为专门工作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学院具有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二十条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职教联盟、职教集团工作。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强化科研自主权、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组织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办公会同时坚持谁动议谁提供依据、谁负主责的议事原则。办公会成员为正、副院长、党(院)办主任、计财处处长、法律顾问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领导,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院领导一般不少于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学院根据实际制定(修订)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经过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二条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与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根据分院、部门的设置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由学院工会和所属党支部领导开展工作。

第二十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审议学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开展校企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院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审议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院办学质量与效益;

(七)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理事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昌吉州政府昌吉州教育局委派的代表;

(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及相关领导、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院发展与开展校企合作的优秀企业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第二十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活动,行使职权并履行义务,同时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学院实行院、分院两级管理体制。分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制订分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制定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培训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

(三)组织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

(四)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职教联盟、职教集团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六)协助配合学院招生办公室、就业处和培训中心等部门开展招生就业、培训和技术开发等社会服务活动;

(七)按照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分院管理制度;

(八)考核并评价分院教职员工,对分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提出建议;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领导分院全面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分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分院的各项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分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分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分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分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分院设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分院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活动,是分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

分院设院长、副院长。院长是分院行政负责人,在分院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分院的教学、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管理职能。

分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依分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并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分院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第二十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考试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三十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和帮扶

以地方经济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将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三十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问题处分的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条 学院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学院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院实行理事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制度,分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第三十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教职员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降级、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六)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品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  学院教师应为有历史责任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专业过硬的好老师,要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

四十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就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据《教师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程序运行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事业性收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目标管理、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工作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对依法拥有、使用的资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资产配置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使用与处置、强化资产管理。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学院标志物、专利等无形资产。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院徽、院歌、校风

第四十  院徽图形为:

第八章      

第四十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可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四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五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五十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2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修订说明

一、背景和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总依据。我章程自20162月经教育核准实施以来在学院依法治校,推进学院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修订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对于坚持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学院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需要与时俱进的对章程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

学院合并组建之初,便开始组织起草《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162月,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并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2号》。2018年根据教育厅要求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章程进行了二次修订。2022年根据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队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和《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要求再次对学院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版《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学院章程修定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二是坚持发挥高校职能,围绕大学基本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三是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对学院现行章程中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院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保持权威性与连续性相统一。

三、总体构建和修订内容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共八章,外加序言。序言简单介绍学院性质和办学历史第一章总则载明学校名称、校区、网址等基本情况;阐明办学指导思想、校训、办学职能、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第二章教育教学科研主要通过教育形式、招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体现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逐条载明学院党委学院纪委院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相关权力行机制。载明二级分院职责权利和运行机制。第四章学生和第五章教职工,突出主体地位,载明相应权利义务和保障合法权益的机制。第六章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是学院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院徽、院歌、校风是学院形象的物质载体。第八章附则主要载明章程制定、修订、实施等相关事宜。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严格遵循章程修订程序,对《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18版)进行修订,形成本版《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新修订的《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篇幅上由原来九章四十五条修订为八章五十一条。将原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监督和第四章内部机制合并为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重点修改完善了第三章的内容,其他章节也均在原章程基础上有所调整。

在内容上,本章程整合删去1条内容,新增6条内容,修改21条内容(详见附件3)。

本章程整合删去的1条内容即原章程中的第十四条第五款内容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本章程新增的6条内容,具体如下:

1条是在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中将第十四条的第十款增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2条是在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中增加了第十六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3条是在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中增加了第十七条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会议。学院根据实际制定(修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4条是在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中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载明理事会行使职权和人员组成。

5条是在第四章学生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以地方经济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将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6条是在第四章学生中增加了第十四条学院校友包括以下人士:(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学院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院实行理事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四、修订过程

学院专门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陶敏和院长庄业强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田立疆担任副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为成员。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院)办,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田立疆任办公室主任,党(院)办、组织处、计财处、资产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章程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20223月初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组全体成员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并对章程修订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要求。6月初形成《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草案)》通过纸板向院领导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QQ向学院中层干部和全院教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对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和修改。626日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630日提交教育厅进行专家审查,1021日专家反馈意见22条,学院组织工作组进行逐条整改,于1028日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厅核准。1115日,专家反馈意见8条,学院再次组织工作组进行逐条整改后报教育厅核准。1130日,线上参加教育厅组织的高校章程修订专题会议,学院就章程修订情况进行说明和报告,会后学院对专家反馈的问题进行再修改后报教育厅核准。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作为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将以新修订《章程》为统领,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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