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2号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附件:1.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2.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 言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非营利公益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立德树人,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把握培养与就业对接、成人与成才同步、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优秀师资、打造优势学科专业、培育服务产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学院于2014年3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正式成立“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为:Xin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学院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南路980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新疆星启航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指导思想。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性质。学院属非营利公益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业务主管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宗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兴疆固边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坚持德育为先,德技并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
第八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目标。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定位,以“需求推动、就业导向、质量特色、精专发展”为办学方略、办学目标。聚焦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对接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学院建成规模适宜、思政教育优势突出、产教融合特色鲜明、职业化水平较高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二)办学类型。高等职业(专科)院校。
(三)办学层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承担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适时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四)服务面向。服务地方、服务兵团、服务区域、服务“一带一路”倡议。融入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工匠的摇篮。
(五)专业及专业群。学院涵盖信息技术、数字媒体、智能制造、财经商贸、社会服务及管理等专业及专业群,继续按照自治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社会需求,发展自治区紧缺型专业及专业群。
(六)人才培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治坚定、品德端正、理论扎实、技能过硬、善于学习、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校训校风
(一) 校训:创新、求实、团结、勤奋
(二) 校风:爱国、守纪、刻苦、和谐
第十条 登记注册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委隶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领导。学院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实行党委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院、系)党组织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忠诚建设,建设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实现基层党组织全覆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团委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各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新疆星启航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学院的举办者。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组建或改组学院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董事会章程,决定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推选董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加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监督学院依规使用学院的财产;了解学院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坚持学院自主办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监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领导、院长治校、师生治学、职员治事、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院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总人数须为奇数,董事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推选产生董事长、常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任命。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因特殊情况董事长不能行使职责,由常务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变更、增减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签字,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新增的董事应为全体董事认定的懂教育、有决策能力、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议制、投票表决制。董事会会议分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出,或经董事会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董事会决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会议事项应有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院长与院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在院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决定。院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集体表决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届满可继续连任。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院委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
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学院财务、人事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党组织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届满可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学院预、决算及财务运行。
(二)列席董事会、院委会等重要会议。
(三)依本章程规定,对董事会、院委会决定提出异议、复议意见。
(四)建立健全各类监督、纠过体系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监督、检查院委会及其成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院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现状。
(六)监事会根本职责为监督,不得越权,不得干预董事会、院委会正常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院发展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外合作与交流、学术发展与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参谋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教育专家、学科专家等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术发展、技术服务,审定和鉴定科技项目与成果;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本院专家以及特聘其他高校、部门、企业、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并有一定比例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开展专业调研、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学院章程修订、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等知情权、建议权;
(二) 对涉及教职工直接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及教职工奖金、补贴等生活福利事项有讨论、通过权;
(三)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对学院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学院章程、年度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有监督和建议权;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教学、行政及附属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权限和人员配备。依据学院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学组织机构
(一)学院将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院(系、部)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院(系、部)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
(三)院长(系、部主任)主持本院(系、部)行政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院各项决议、决定。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院(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培训等业务工作。
4.主持对本院(系、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院长和本院(系、部)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四条 行政组织机构
根据学院办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行政部门,分类承担教务、科研、学生、法治、财务、人事、外事、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基建、后勤、保卫等具体行政事务。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院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附属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附属机构,由学院直接管理。附属机构主要指院办勤工俭学类、创业类、研发类、服务类校办企业、机构。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的主体,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健全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服务,面向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就业能力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遵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在校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院通过座谈会、院长见面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本院及其前身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与深造提供便利与条件;并鼓励校友以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研究基金、讲座基金、开展学术合作等方式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学院在校本部设立校友总会,并鼓励与支持校友依法依规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基础上的聘任制、聘用合同制。教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实行职务聘任,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同时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管理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权利。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义务。爱校敬业,遵守学院制度,执行学院规划,勤奋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支持学院发展;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院《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履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教师培训。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院为教师培训提供条件,促进优秀教师及团队成长。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作为教职工权利保护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负责受理有关教师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以及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纠纷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并向学院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维护学院资产安全,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将学院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六十二条 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分类管理制度、账册,确保办学收入用于办学,举办者投资、办学积累、资产增值、国家投入、社会捐赠资产均用于学院办学。
第六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治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制度建立本校的财务机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严格财务制度、非营利公益性质、自力更生、以收定支、勤俭办学作为学院基本财务原则与财务方针。
第六十五条 依法建立审计制度。学院财务审计分内审和社会审计两类。内审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财务总监)按学期、学年组织实施;社会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由会计事务所按财务年度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本院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工、学生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对违反学院纪律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处分。
第六十七条 奖惩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激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模式。
第十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拥有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的权利。学院的分立、合并由学院董事会决定,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依照国家有关制度与规定,由学院董事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董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由学院组织清算,举办者须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了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办学定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3以上董事会或院委会成员提出动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同意、经2/3以上董事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核机关核准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附件2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根据教育部《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要求,学院认真领会文件指示精神,充分调研论证,修订草案充分征求广大师生员工意见,经院务会、党委会、董事会讨论研究确定。此次章程修订重在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集中修订重要条文。着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制度化。按照教育部《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教育厅通知中《民办高校章程党建内容要点(附件2)》、所列内容,增补进学院章程,并做如下说明。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南路980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二、增加第四条“ 指导思想。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增加“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八条办学目标修改为:“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定位,以“需求推动、就业导向、质量特色、精专发展”为办学方略、办学目标。聚焦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对接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学院建成规模适宜、思政教育优势突出、产教融合特色鲜明、职业化水平较高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五、将第八条办学层次修改为:“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承担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适时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六、将第八条服务面向修改为“服务面向。服务地方、服务兵团、服务区域、服务“一带一路”倡议。融入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工匠的摇篮。”
七、新增第二章 党的建设第十一条至二十一条,原章程的第二章及以后内容顺延。
八、将第二十六条中:“董事会推举产生董事长、常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修改为“董事会推选产生董事长、常务董事长、副董事长”。
九、将第三十条中“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原则上为4年,任期届满可继续连任。”修改为“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届满可继续连任。”
十、将第三十五条中“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届满可连任。”修改为:“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党组织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届满可连任。”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中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4年,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十二、新增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对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学院章程修订、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等知情权、建议权;对涉及教职工直接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及教职工奖金、补贴等生活福利事项有讨论、通过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对学院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学院章程、年度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有监督和建议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学院按照简政、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行政及附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学院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修改为:“学院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权限和人员配备。依据学院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 教学组织机构中新增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第四十四条 行政组织机构中新增:“招生就业、实习实训”。
十六、第四十六条后面新增:“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健全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服务,面向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就业能力培训。”
十七、第四十七条中新增:“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十八、第六十三条中新增:“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