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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3-02-06 05: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5-2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12日   

附件1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82月创办的昌吉州合作干部学校19599自治区人委批准转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农业技术学校19624月,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农业学校19882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学校200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06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新疆第一产业职教园区,并任理事长单位200612月,学院入选首批28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8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技师培训学院)20099月,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验收2019年,学院被教育部认定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2021年,学院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认定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管理民主化,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Xinjiang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中文简称:新疆农职院。

学院网址为:http://www.xjnzy.edu.cn

学院法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学院设有校本部、屯河、东泉、榆泉四个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管,接受其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教育教学业务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依托农业行业,秉承产教融合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升学院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服务自治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学院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凝聚各族师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师生“五个认同”,打牢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按开放办学、国际化发展的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中职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开展“3+2”“4+0等形式的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互惠多赢的办学理念,立足新疆、面向市场、紧贴经济、服务三农、产学结合、开放办学的办学定位,立足产业、整合资源、服务三农’”、育才兴疆的办学宗旨。

第九条  学院建设目标: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

学院精神:艰苦奋斗、改革创新、勇于担当、追求卓越。

学院校训:润德砺能,和以至善。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思政工作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领导学院教师工作,全面推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十一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十二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行使党委职权、履行职责,讨论决定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学院党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学院党委会依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

(六)加强教师、教材、课堂和网络管理,严格政治纪律要求,履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职责

(七)实施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  学院副院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分管学院有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

第十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办学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社会代表参加,为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定专业设置,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三)审议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院及各研究所(中心)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其可行性和学术价值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学院教师申报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课题进行评审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课题的质量

(六)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评定,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推荐申报

(七)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八)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九)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院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审议、咨询由院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分管教学分院负责人、与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以及企业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专业建设,审订专业标准,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项目等重要事项、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履行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职责。教师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财经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落实学院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实施对学院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党委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党委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学院党委根据党员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决定。

学院党代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中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中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四)选举新一届中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审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学院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代会代表以分院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分院教代会在学院教代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代会职权,参与分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团的代表大会制度。团的代表大会是团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为团员代表大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团的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本届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选举同级委员会;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学院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由分院团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团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学院团的代表大会每届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在学院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为团的领导机关,主持日常工作。

学院执行学院和分院两级团的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其中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领导机构

(五)讨论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分院学生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且经过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大会闭会期间,常代会作为学生代表的常设机构主持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学院、分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机构;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与外单位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分院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分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院设立分院(部),分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分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目标、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分院(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分院(部)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分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分院(部)党组织领导分院(部)全面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分院院长(主任)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分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分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分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分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分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分院党组织书记主持分院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活动,是分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分院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是分院(部)行政负责人,在分院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  分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分院(部)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分院(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依分院(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并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分院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所(中心)等科研机构,根据学院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体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农林牧渔大类为主要专业,辅以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土木建筑大类、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水利大类、装备制造大类、财经商贸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旅游大类等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调整或者增设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专业建设的原则是:服务产业发展、适应就业需要、突出学院特色。

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或者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学院基于职业教育标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科学合理组织教学、配置师资,制订和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教学和管理全过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十九条  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学院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重要内容,坚持科学研究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学研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研用结合。

学院优化科学研究管理体制,提高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科学研究评价机制,健全完善评价体系,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激发师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学院科学研究工作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切入点,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院遵循促进教学,推动科研,互惠互利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学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目标,按照专业植根产业的理念,坚持服务三农,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深化专业服务产业模式,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学院教职员工参与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并按照学院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学院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严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七)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学院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学院坚持人才强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院建立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保护教职员工申辩和申诉权利。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据《教师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程序运行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五章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院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学习和活动;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享受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困难学生实施救助机制

以地方经济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将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六十  学院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程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十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任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院的声誉。对学院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院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并专设相应纪念活动。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六十  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六十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未经法律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院标志物和学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依法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各分院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工作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节约型校园教学、科研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绿色校园、人文校园。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推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院发展提供助力。

第七章  学院标识

七十一  校徽的图形为:

     

标志形象为三株禾苗,尽显农业特色,亦谐音学院核心文化。《道德经》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有生发之意,蕴含着无限活力;《论语》云三人行必有我师传达的是学院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和谐。三株禾苗成交叉状,有草木葱茏、竞相生长之势,同时寓意各民族之间血脉相连、共同繁荣。禾苗扎根大地,寓意学院扎根新疆、建设新疆的历史使命。

标志上方为水滴造型,营造出润物细无声的意境。雨露润禾苗的视觉形象,体现着关怀、博爱、奉献,既突出了学院农业特色,又是对校训润德砺能,和以至善的体现。

标志蓝色部分犹如学院操场跑道,绿色部分犹如奔跑的学生,寓意学院学子立足起点、目标远大、奋力拼搏、赶超一流。标志整体更寓意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学思想。

第七十校歌:梦起飞的地方。

作词:集体;作曲:孙国军

歌词:瀚海漠漠,丝路悠长。数辈耕耘,卓立一方。莘莘学子,济济一堂。滋兰树蕙,桃李芬芳。开拓,开拓,新疆农职院,是英才辈出的地方。拼搏,拼搏,新疆农职院,是梦起飞的地方。

天山巍巍,屯河水漾。绿洲茵茵,庭州煌煌。崇德笃行,务实敬业。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创新,创新,新疆农职院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地方。拼搏,拼搏,新疆农职院,是梦起飞的地方。

第七十  校庆日为9月第三个周末。

第八章      

第七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标示、规章制度等,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的举办者、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于202212月修订,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2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一、章程修订稿的形成

20223月,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202222),要求各高校开展新一轮章程修订工作。

学院党委高度重视章程修订工作,成立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葛亮同志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贵泉同志任副组长,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贵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资产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章程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20223月,杨贵泉副书记主持召开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并对章程修订工作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

学院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进章程修订工作,修订前多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一轮面向各部门、各分院征求意见,共14个部门反馈意15条,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完成了《章程》(修订)征询意见稿;第二轮将《章程》修订征询意见稿呈学院领导审阅征求意见,根据院领导反馈意见进行再次修订完善,形成《章程》修订稿初稿。515日,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下发《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党政办公室根据《要点》内容,逐条对照,查漏补缺,修改完善,完成了第轮修改617日,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提请教育厅初审;8月,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向我院反馈了专家初审意见,整理合并后共15条。学院党政办根据初审意见对《章程》修订稿进行第四轮修改后,再次报送教育厅审核;1028日,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再次向我院反馈专家意见1条,学院党政办充分采纳专家意见,对《章程》修订稿进行第五轮修改。117日,通过学院工会,面向学院各基层工会广泛征求意见4条,合理性吸收采纳,通过学院教代会审定;1110日,经过学院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1111日,再次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现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1129日,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专家评审会意见,全部吸收采纳修改,形成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

二、修订原则和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集中对学院2019年章程修订以来重要条文进行再修订、再完善

着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举措,将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制度化。认真总结章程制定以来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认真研究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学院提出的新要求,深入思考新时代学院改革发展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着力结合学院实际,以对标对表、应修尽修,有效管用、保质保量,积极稳妥、防范风险为基本原则,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创新和完善学院内部制度规范,使学院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治理结构更加完备。注重进一步凝练学院办学特色、明确改革方向,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为引领学院下一阶段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依据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分为序言和正文78条,本次重新修订其中38条,涉及序言、总则、学院党委职责、学院党委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细则,分院党组织职责议事范围、院长职责、科学研究、财务资产等内容,增加学院理事会、学生就业创业等内容,详见修订内容对照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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