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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5-1号(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3-02-03 07:3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5-1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稿

2.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13

附件1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稿)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高校。学校前身为成立于1906年的新疆师范学堂,1955年更名为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19789月,在乌鲁木齐第一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新疆教育学院。1989年、2003年、2012年新疆广播电视师范大学、新疆工业技术学校、新疆幼儿师范学校先后并入。2012年学校转制为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秉承厚德励志、笃学尚行的校训,立足学校教师教育办学优势,实施职业教育特色兴校战略,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打造高水平、多层次、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为新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为“XJT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学校设有亚心校区、光明校区、五星校区共三个校区。亚心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农牧场榆泉南路560号;光明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33号;五星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西二巷28号。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或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和业务指导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校为非营利性二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通于人才培养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决抵御三股势力向校园渗透,为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人才和阵地支撑。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要功能,兼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特殊教育等为教师教育办学优势,以旅游康养、信创服务、商贸物流和艺术设计等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同时,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评估。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党管教材的原则,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师生员工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精简、高效和工作需要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对依法获得的财政经费、资助、捐赠等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本职能,积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发展,主动承担相关行业及地区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五)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监督审计;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党委的职责包括:  

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教材建设负总责,从严把好学校教材建设和教材选用的政治审查关,净化校园环境,管好各类育人阵地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工作。

(九)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会闭会期间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党委全会职权。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以上,会议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负责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决算情况,负责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重要资产、重要办学资源、无形资产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六)负责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八)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九)负责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负责文化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产生的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应不高于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科研政策性文件;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研年度计划方案、学校重大科研工作计划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可行性论证;

(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及检查,评议或推荐重大学术成果等;

(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五)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并调查裁决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行业和企业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应不高于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审核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议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指导教学评价;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十一)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机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对评审议事规则,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学校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方可通过评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校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力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与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负责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节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开放合作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科级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职工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学院教代会审议或决定学院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院长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增强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学校认真落实高校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配齐配强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在学院专门设立就业辅导员,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育人支持体系、强化就业实习实践、加强就业权益保护、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等系列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增强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保障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为学生及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九条学校坚持社会参与、开放合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依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八十二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半年以上的学生、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校设立校友会,作为学校联系校友、服务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作为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募集资金的主要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寓意团结与和谐的理念。校徽中心图案为殿堂式建筑,体现学校的办学是以知识作为支柱、以教师作为阶梯。“1906”为学校的创建时间,体现百年校史。两圆之间是以汉文、维吾尔文书写的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及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徽及校名的圆形证章和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励志,笃学尚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青春校园》。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8日。

第八十九条学校网址是:https://www.xjei.edu.cn/

第九章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组织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订说明

一、修订过程

按照年初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在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及各位专家的悉心指导下,我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紧紧围绕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校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

在今年第一次向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交学校的章程之后。我校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按照教育厅《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查阅多项法律法规,同时征求多方意见,于83日完成了学校章程的第一次修订,经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到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1021日,学校收到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发来的十三条专家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主要涉及:序言、总则、举办者与学校、治理结构、学生、教职工等六大部分的十七个条款。由于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政策指导性强,审核程序要求高,涉及相关政策法规多,学校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立即动员全校相关人员,按照专家意见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修改。1027日,经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审核后,我校将章程第二版修订稿提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1115日,学校又按照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发来的专家修改意见,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下,连夜对学校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三版修订稿。111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就第三版修订章程召开了专题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订内容。同时,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之后,在征求全校各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又召开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全体表决通过学校章程修订稿。1121日,我校正式向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交了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订稿第四版。

1128日,经过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领导和有关专家线上指导,我校吸收相关建议后形成了章程第五版,现提交审核。

二、主要修订内容

我校章程修订期间,主要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序言。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的序言的内容,更加清晰、准确、简洁的呈现了学校发展历程、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总则。按照专家建议,紧密结合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确立的专业建设布局,明确了学校办学目标、清晰了发展定位等内容。

(三)按照专家建议,明确了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表述,规范了学校党委的职责。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按照专家建议,增加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的内容。还相应增加了体现对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条款。

(六)按照专家建议,明确了日常受理教职工申诉的部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校要求,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将其转化为全面依法治教的生动实践,贯穿于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同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修订章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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