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1号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肇始于1958年成立的吐鲁番棉花学校。之后,吐鲁番棉花学校更名为吐鲁番地区农业学校。1994年7月,新疆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并入吐鲁番地区师范学校;1999年4月,吐鲁番地区农业学校、技工学校、卫生学校、吐鲁番市(现高昌区)职业高中合并成立吐鲁番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吐鲁番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师范学校合并成立吐鲁番地区电大师范学校;2006年11月,吐鲁番地区电大师范学校并入吐鲁番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2008年8月,吐鲁番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正式更名为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于吐鲁番撤地设市,2015年更名为吐鲁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
建校以来,学院秉承“德技兼修、知行并举”的校训,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承担社会培训和服务,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能竞赛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学院教职工辛勤耕耘,开拓创新,使学院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吐职院”;英文名称:Turp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法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示范区库木塔格路168号;网址:http://www.tlfzj.com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设立和调整办学场所。
第三条 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邪教向校园渗透。
第七条 学院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开放办学理念,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产业、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学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提高立德树人成效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院根据“扩大总量、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稳定骨干、造就名师”的方针,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培养名师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总量适中、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竞争力强,能适应学院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需要的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才培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学院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打造党史馆、校史馆、图书馆、红色校园文化长廊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学院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生产技术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和科研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学院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准确、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办学层次: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中等(技工)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
学院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学院发展目标要求,依法调整办学层次、门类、结构和规模。
学院专业门类:覆盖信息工程、机电工程、师范、医护、旅游、农业等专业大类。
学院专业设置:根据社会和产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设置需遵循科学性、区域性、职业性、特色性、教育资源优化等原则;学院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学制分3年和5年两种形式,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在校累计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 学院立足吐鲁番,面向全疆,服务全国,突出特色,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主要面向旅游、纺织服装、信息技术、机电、学前教育、医护、农业等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建设“疆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技能型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十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业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十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基建投资标准,制定对学院财政支持的制度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拨款,以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二)对学院实施宏观调控管理,引导学院进一步面向社会、市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院的发展。
(三)提倡全市有关单位与学院联合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厂矿、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
(四)鼓励与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行业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保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和产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五)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监督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高职学历教育面向社会、依法依规招收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等类型具有高中或中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学制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落实学院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
(五)加强党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基层党组织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七)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文化铸魂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凡是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三)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四)重大议题或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级领导的任免、考核、调动由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的职权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团结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部门代表组成。会议议题由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部(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学术方面的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科研成果等;
(四)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审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裁决;
(七)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定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项目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教学评价;
(四)审议学院和系部(二级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制定教学改革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划等工作;
(五)审议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六) 提出师资队伍培训意见及建议,提出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建议,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七) 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学院内部分配机制;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教代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制度,管理重心下移。系部(二级学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行使管理本系部(二级学院)的各项职能;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学院规定的权限和职能,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分别代表学院行使各自职能。系部(二级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务、党务公开制度。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选拔任用干部及有关人事变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专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并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
(六)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九)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教学、教育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学和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将进行教育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做出申诉结论。教师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需通过教代会认可。教师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教师申诉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召开听证会,组织审查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决定书,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七)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国家和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管理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分别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生处和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代表。学生会在学生处和团委共同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学习者。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员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协议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学员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制定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召开听证会,组织审查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决定书,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七)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及其构成:
(一)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拨付的教育事业经费,以及各级政府财政专项经费;
(二)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三)职业培训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学院财产管理制度。
(一)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学院资产主要以学费收入、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取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从学院创收中予以补充,弥补教育事业费的不足;
(二)学院严格管理各项资产,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责、权、利明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资产盈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无形资产,防止其它部门、人员盗用名义侵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五十八条 学院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服务,为构成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院依法依规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文字形的“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内圈下方的数字“1958”表示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最早创建的年份;校徽中央以“骆驼”为主创元素,象征坚韧不拔、任重道远、坚持不懈的精神,寓意扎根边疆、艰苦奋斗;“蓝色驼身”象征丝绸之路,寓意开放办学、服务发展,“红色驼峰”象征火焰山,寓意克服困难、开拓创新;“黄色驼腿”象征戈壁滩,寓意走出戈壁,迈向未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训为德技兼修、知行并举,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进取,教风为笃教敬业、严谨治学、博学技高、启智诲人,学风为立德为先、技能为本。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歌为《扬帆起航》。
第七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公历8月31日。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院长签发,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2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按照《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启动了章程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工作程序,现将《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提请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订背景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现行章程颁布于2016年,伴随职业教育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学院现行章程部分章节或条款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以及学院改革发展实际。与此同时,新修订和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对于坚持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有效发挥大学章程在办学治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完善大学制度体系,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紧密结合学院改革发展实际,对现行章程中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总结章程制定以来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升治理效能,凝练办学特色、明确改革方向,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为引领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章程修订的基本原则
学院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广泛征集校内外各方意见,努力使章程修订成为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完善治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具体修订工作于法有据、稳妥审慎、遵循程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理解消化国家政策法规、新理念新精神基础上,立足学院实际和特色,努力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和导向性,为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四、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和重点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一是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主要包括: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三是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确定的新的发展方向、目标、理念和战略等。凡与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文件内在精神或表述有不相一致处,均为本次章程修订的重点。
五、修订工作的组织、进展与安排
2月25日,学院专门成立了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担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处室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章程修改具体工作。3月7日,印发《关于<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3月10日召开章程修订工作推进会;4月20日-5月10日,汇总各修订工作部门提交的修改意见;5月11日-15日,广泛校内师生征求意见;5月16日-26日,征求市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截至5月26日,共收到部门、个人提交的原始意见建议36条。修改完善后,于5月28日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5月29日报自治区教育厅预审。自治区教育厅分别于7月6日、11月4日、11月14日反馈修改意见,学院经过3轮研究修改,11月21日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六、章程修改的主要方面
《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初步修订,涉及序言及总则、举办者与学院、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教职员工、学生与学员、财务、资产与后勤等章节共47条100处,另新增校友、学院标识2个章节。现按照《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反馈意见,将《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提交贵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