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5-2号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附件:1.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2.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 言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是非营利、公益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德育为首、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把握培养与就业对接、成人与成才同步、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定位。
学院前身为1995年创办的“新疆医学科技教育中心”。2001年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更名为“新疆医科专修学院”。2004年3月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校名全称。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现代职院。英文名:Xinjiang Moder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现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东街1600号。邮政编码830023,学院代码13726。
第三条 办学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性质。学院属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业务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宗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办学定位与目标:
(一)办学目标。聚焦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对接自治区医疗卫生事业需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学校建成规模适宜、专业优势突出、产教融合、特色鲜明、职业化水平较高的民办职业院校。
(二)办学类型。专科层次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职教育及职业培训。
(四)服务面向。立足乌鲁木齐,服务全疆,融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努力打造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摇篮。
(五)专业建设。构建以医学类为主的专业体系,重点发展医疗卫生类专业和专业群。
(六)人才培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治坚定、品德端正、理论扎实、技能过硬、善于学习、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登记注册。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选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院系党组织职责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强化学院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部、团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法人。吾甫尔·尤努斯为学校的举办者。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组建或改组学校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学校董事会章程,决定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推选董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加校董事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监督学校依规使用学校的财产;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承担的义务。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坚持学校自主办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院务委员会、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院长治校、师生治学、职员治事,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职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成员总数须为奇数,董事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因特殊情况董事长不能行使职责,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学院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变更、增减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签字,报审批机关备案。新增的董事应为全体董事认定的、懂教育、有决策能力、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议制、投票表决制。董事会会议分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于每年1月和7月。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出,或经董事会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决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会议事项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形成必要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董事长职权
一、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为学院常设行政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决议。院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集体表决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院长任期届满可继续连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院委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学院财务,人事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届满可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学院预、决算及财务运行。
(二)列席董事会、院委会等重要会议。
(三)依本章程规定,对董事会、院委会决定提出异议、复议意见。
(四)建立健全各类监督、纠过体系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监督、检查院委会及其成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院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履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不得干预董事会、院委会正常工作。
第四节 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部门,分类承担学院运行、发展、管理、服务等具体行政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基本行政部门设置为:董事会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财务科、资助中心、后勤处等处室。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行政工作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各部门执行院委会决议,向院委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设、合并、撤销以适应实际需要。
第五节 学院工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其领导机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的职责:
(一)组织、教育、团结全院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工会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职工福利待遇。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五)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审议需要学院教代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有关审议教学和科研重要方案、审定科研项目和成果、指导和评估教学活动、推荐优秀专家,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由院务会议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安排分配及使用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对外教学、科研等合作项目。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隶属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等。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学院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综合研究与指导,隶属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主任一般由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教授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整和撤并各类委员会。
第八节 群团组织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附属机构,由学院直
接管理。附属机构主要指校办勤工俭学类、创业类、研发类、服务类校办企业、机构等,其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院委会聘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基础上的聘任制、聘用合同制。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实行职务聘任,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同时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管理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院福利待遇、获得进修、培训的机会与条件;享有晋级、晋职、调薪、评先评优的机会。
(三)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校敬业、遵守学院制度、执行学院规划、勤奋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院《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
(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第五十六条 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院为教师培训提供条件,促进优秀教师及团队成长。学院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负责受理有关教师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以及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纠纷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并向学院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规录取、取得入校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的主体,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生处指导下处理学生自身事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计划地建设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六十七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监督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教学工作整体评估和各类专项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注重教学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现代图书信息系统,推行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数字校园和智慧校园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教学、生活及学校长远发展需要。
第八章 资产、财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探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确保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严格维护和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肆意侵占。
第七十条 将学院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来源包括:
(一)股东的办学投入。
(二)学费收入,即学院通过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捐赠收入,即社会团体或个人给学院捐赠或资助的财物和资金。
(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严格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分类管理制度、账册,确保举办者办学投入、办学积累、财产增值、国家投入、社会捐赠均用于学院办学。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院以严格财务制度、非营利公益性质、自力更生、以收定支、勤俭办学作为学院基本财务原则与财务方针。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审计制度。学院财务分内审和社会审计两类。内审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财务总监)按学期、学年实施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会计事务所按财务年度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为奖励、惩戒教职员工、学生,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本院的奖惩制度。奖惩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激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先进教育集体、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奖、经董事会核准的奖项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院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校徽
学院徽志是以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现代”二字汉语拼音首字母“XD”为校名的缩写,以此为图形基础的徽标。
(一)图案:
(二)释义:“现代”二字的寓意为塑造具有现代知识之魂的核心办学理念和体现现代教育历史传承性的、具有现代社会所需技能的人才。
第八十条 学院校训:“求真、务实、求精、创新 ”。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歌:《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院歌》。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每年3月4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清算与终止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拥有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的权利。学院的分立、合并,须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依照国家有关制度与规定,由学院董事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依照经举办者同意、学院董事会通过,由学院报审批机关同意加盖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其他事项,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一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上交审批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印章上交民政厅予以销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3以上董事会或校委会成员提出动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同意,经2/3以上董事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违反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核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附件2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一、章程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要求,也是学校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高校必须有自己的章程,明确“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9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和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均要求“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按章程自主办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加强章程建设,依据章程管理学校。2011年11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暂行办法》,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工作推进方案》,明确了自治区高校章程核准的时间表。按照《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和教育厅部署,我校作为民办高职院校,要求参照《通知》精神报送章程核准稿。这是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背景。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二、制定章程的依据和原则
章程的制定,必须与法有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具体说,学校章程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本科高校章程制定核准工作的有关事项》等法律法规。
章程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学院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接学校具体管理规章,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避免与上位法出现矛盾和冲突,保证章程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章程的制定不只是文本撰写层面,更是凝聚办学共识,形成发展合力的过程。要把“以人为本”理念贯穿到章程制定始终,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制定的积极性,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开展讨论,广泛听取共识,鼓励全院各方对学校发展模式,特别是学院发展特色及内涵进行深入探究,从而为学院未来发展拓展空间。
(三)立足长远发展。章程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处理好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在章程编制过程中,应符合我院改革发展方向,成熟合法的内容可以详细撰写,正在探索中的只能明确原则的内容简略撰写,要保持必要的弹性,不追求制定一劳永逸的章程。要通过学校章程的制定,逐步建立我院现代学校制度,并以此引领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梳理和修改,健全学院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教研教改机制、社会合作等制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创新和长远发展。
三、章程起草的主要过程
(一)领导部署,高度重视
学校党委和董事会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建设工作,对章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2年2月,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及校内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章程起草小组,制订了《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章程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由院办负责牵头组织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依据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深入学习《暂行办法》,认真分析教育部已核准章程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系统研究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国内大学章程的理论成果等。同时,深入区内外高水平院校学习考察,借鉴兄弟高校关于制定章程的有关经验。
(二)规范程序,慎重起草
起草小组结合2021年3月份核准的学院章程及此次通知内容,2月10日,完成章程初稿起草。随后,起草组将相关条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学术团体和群众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章程第二稿。2月15日,章程起草组多次集中讨论,对章程文本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在征求有关法律专家的建议基础上,形成第三稿。2月22日,将章程文本提交校办公会议审阅修改,形成第四稿。2月23日,学校党委召开章程编制工作专题会议,对章程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后经整理形成草案稿。3月9日收到教育厅组织的专家对章程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反馈意见。3月11日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修改形成修改稿。3月14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核准稿。
(三)发挥民主,广纳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学院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对章程制定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起草小组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师生征集意见,召开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民主党派人士、师生、离退休老同志代表等参加的章程建设专题研讨会,广泛征集意见。
期间,起草小组结合征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育厅的反馈意见,逐条完善,多次修改,形成《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于2022年2月24日交教育厅专家委员会论证。
四、章程主要内容
章程草案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序言主要阐述学校历史沿革、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正文共十二章九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学校办学的宗旨和原则。这一部分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突出育人精神,强调高职院校的社会担当和责任意识。同时,重点阐释了我院的办学理念和定位,既服务新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又具有鲜明的高职院校匠人特色,并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规模、教育形式等事实性要素作了规定,特别是在章程总则中单列一条,明确民办学校办学方向。
第二章党的建设。业在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集中修订的重要条文。此章节着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举措,将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制度化。明确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贵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学校治理结构,明确了党委、董事会、院委会、工会和监事会等在民办院校的情况。根据民办院校的特点,在具体职责上,对党委、董事会、院委会、工会和监事会的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对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则列的相对具体。当然,学院在依据法律通过章程自我赋权的同时,也设定了行使自主权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本章还清晰地界定学院内部的治理结构、治理关系和运行机制。这是章程的重点和主体。包括对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的规定。
第五章和第六章对学生、教职工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公民享有或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或义务,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或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权利或义务,作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还分别享有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与此同时,教职工与学院之间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之下,发生着更加具体的权力义务关系,作为学院的章程,必然要对教职工相对于学院的这些具体权利义务做出相应规定,这一方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师生员工权利与义务的丰富,同时也彰显了教职工办学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更进一步明晰了师生员工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七章是对办学活动的具体规定。表明学院根据高职院校的特点,明确了学院的评价体系、产教融合的发展趋势。
第八章是对经费、资产的具体规定。表明学院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资产属性、管理制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章是学院标识,明确了学校校标、校歌、校庆日。
第十一章是学院的变更、清算与终止。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学院举办者、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办学终止时的资产清算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明确了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基本程序、解释权和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