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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8-1号(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3-02-06 06: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8-1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13日    

附件1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初名乌鲁木齐纺织工业学校,1959年易名为新疆轻工业学校,1986年新疆轻工业学校与新疆轻工厅职工大学合并,1993年新疆轻工业学校、新疆轻工业技工学校和新疆轻工业干部学校合并,2000年新疆轻工厅职工大学变更为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化学工业学校和新疆对外贸易学校合并,沿用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秉承厚德强技 奋发有为的校训,坚持立足新疆,着眼全国,面向二产,为兴疆固边服务的办学定位,秉持校企联姻,实境训教的办学理念,突显牵手知名企业办学院、牵手行业协会做服务、牵手工业园区育人才、牵手科研院所求创新办学特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努力把学建设成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职业学院设置标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登记名称为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新疆轻工职院;英文译名为Xinjiang Light Industr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XLIC。学院域名www.xjqg.edu.cn

第三条的法定住所地包括3个校区,本部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147号,分部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10号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739号。

第四条是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院长是学的法定代表人。学承担如下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发展目标是契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战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强化特色专业,打造高职品牌,综合实力达到职教本科办学水平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学院的举办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八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第九条举办者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院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任命学院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调节分院、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短期培训学员;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和人员配备,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实施奖励或者处罚。依法依规扩大科研相关自主权。

(四)学院财产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目的的实验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工坊企业等,开展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学院教育国际化水平;

(七)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提供必要信息;

(七)依法接受监督。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承接各级政府公益项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育形式及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院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初定为14000人,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适度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学院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采用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创造条件增加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十四条全日制教育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非学历教育主要面向社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高职本科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为3年,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十七条学院通过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实验实训、岗位实习、社会实践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广泛宣传和精准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权益保障等方面出台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学院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质量保证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法每年面向社会发布《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

第二十条坚持政治导向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前瞻性原则、科学规划原则,科学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院配备与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教学与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分院()和直属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培训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质量保证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院实行权责明确、责权利统一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三十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学院党委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思政工作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走深走实。

学校党委组建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中国共产党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节    

第三十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院长职责按照《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分院(部、所、中心、室)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涵盖不同专业门类、不同分院(部),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视情况可对委员会成员适时进行增补。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学科专业建设及其发展规划、学术科研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二)审核推荐或评定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三)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或评定工作;

(四)对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规范,审核评议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五)其他重要学科学术事宜的审议与咨询工作;

(六)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院长办公室会议或通报全院。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院具体学术事务,由学院科学研究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五节  质量保证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学院设立质量保证委员会,质量保证委员会是学院质量管理工作的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四十六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由学院党委班子全体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院(部)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部长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由学院党委领导、院长指挥,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质量保证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

第四十八条质量保证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统筹规划和全面领导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负责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顶层设计;

完善学院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构建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

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和各层面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

实现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康运行,确保取得预期效果,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

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分院(部)院长、各有关部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以及学院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五十一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十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咨询,积极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二)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校企合作、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顶岗实习、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三)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四)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鉴定教学成果;

(五)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六)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七)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学工作大事,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三学院尊重和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学院民主管理的职权。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工会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院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五十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教代会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五)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院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院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院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六十学代会每2年为一届,每1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六十一学院党委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章二级学院(分院、部)

六十二二级学院(分院、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

六十三二级学院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部)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负责制定本院(部)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院(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院(部)的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基地、制度建设,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四)负责本院(部)学生管理,对本院(部)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逐步推行二级财务管理,负责本院(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六)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部)的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分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六十二级学院下设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或工作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六十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六十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六十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六十九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十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尽职尽责,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维护学院利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和行业企业技术服务;

(五)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及其活动;

(六)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十一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创造教职员工的发展机会。依法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教师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七十二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工会、教师代表等组成,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教职员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教职员工申诉程序如下:

(一)教职员工认为学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申诉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二)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院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申诉事项,告知申诉人,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处理解决。

(三)学院申诉处理办公室为查明客观事实,公正处理申诉,组织听证。

(四)学院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申诉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教职员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学生和学员

第七十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原则: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团委。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十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及其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十九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八十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一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机制。

八十二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理事会

第八十理事会是为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组织,是促进学院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八十建立理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增强学院办学能力和活力。

第八十理事会成员由学院和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自愿加入的知名人士或专家构成,理事会理事为7人至13人,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院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十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目,不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定期召开理事会议,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研究理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三)听取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讨论、通过和修订理事会章程,审议吸收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八十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理事会成员单位的需要,优先选择学院的优秀毕业生;

(二)学院通过各种形式,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由理事会成员单位与学院联合办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三)学院积极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供培训、咨询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合作;

(四)学院聘请有经验和知名的理事会成员担任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根据需要定期请理事单位派人来学院讲学。

八十九理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学院发展规划的实施,为学院的办学规模和层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引进和培养、学院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院,扩大学院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院的事业,发展新的理事会成员;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学院委托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偿培训项目,为学院的教师挂职锻炼、教学、科研,以及为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信息、基地和其他优惠条件;

(四)协助学院落实各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十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院或理事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学院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认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六)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十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学院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分管领导统筹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九十学院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九十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十办学经费是国家和社会所赋予的珍贵资源,学院致力于依法妥善地使用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学院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院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九十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九十九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一百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心为的篆体字,其所包含黄色部分为字,是轻工的复合体。字周围环绕四部展开的书,代表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由四所学校合并成立的;外圆中上方为蓝底英文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下方为白底汉字毛体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见下图)

第一百零学院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6厘米×44厘米),中央印有黄色毛体校名,左上角配以黄色学院徽志。(见下图)

第一百零学院校歌是《轻工骄子》。

轻工骄子

1=

第一百零校庆日:十月九日。

第十      

第一百零本章程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本章程具有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零一十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一、修订章程的依据和原则

1.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是在201621日教育厅核准稿上修订。

2.章程修改程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按照章程制定程序对《学院章程》进行及时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

3.章程修改原则。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有关规定,聚焦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遵循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对标对表,应修尽修原则,有效管用,保证质量原则,积极稳妥,防范风险原则。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过程

20223月,依据《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按照章程制定程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历经三个主要阶段:

(一)学习阶段

学院党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推进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新党章。学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总目标,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高水平教师队伍和育人体系建设为重点,统筹推进高校稳定和教学管理工作。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聚焦总目标,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把高校建设成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坚强阵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要坚定不移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忠诚践行四个服务新时代历史使命,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修订阶段

20224月,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的章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章程修订专班,聘请了法律顾问。

2022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院发展实际变化,完成章程修订初稿。将相关条款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学术团体和群众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章程修改第二稿。章程起草专班多次集中讨论,对章程文本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在征求有关法律专家的建议基础上,形成第三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后,530日,形成学院章程修订稿。

20221022日,学院根据教育厅专家修改意见,对《章程》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学院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21115日,教育厅专家组对学院修订稿进行了评审,审议通过。

四、章程修改内容

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见后附《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根据教育厅专家修改意见,修改内容见《专家意见采纳说明》。

五、修订后章程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了办学定位,体现高职职业教育特色

(三)完善学院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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