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2号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序 言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于2014年2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由建于1959年的哈密地区农业学校、哈密地区卫生学校、建于1975年的哈密地区高级技工学校优质职教资源整合而成,并由哈密职业技术学校升格为一所集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一体的高等职业学校。2014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是哈密市第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Ham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校简称:哈密职院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八一南大道29号院
学校网址:http://www.hmzyedu.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是哈密市人民政府主办、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五项基本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培养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面向社会培养服务区域发展、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办学目标: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哈密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建成特色鲜明、高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疆内一流的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主,兼顾本科层次联合办学。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成人函授、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国家需要和学校实际,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教育形式:学校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存、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职后培训采用脱产和非脱产等灵活的培训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范围与对象:招生纳入自治区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初中毕业生。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举办者应当将学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由举办者提出意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高职专科生和其他类型的招生比例。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等级证书制度,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等级证书。
(三)根据产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五)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六)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七)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八)自主开展应用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依法自主开展校企合作,自主开展与中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校内分配原则。
(十一)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十三)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四)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九)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与生产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校主导、系(部)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体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第二十四条 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国内外办学机构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内部评估、用人单位评估、社会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科研规划与计划,保证科研经费及条件,组织科研实践与科技开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外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科研基地,同兄弟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制定完善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等科研管理制度,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依托自身培训力量及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认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及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师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走深走实;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方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党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会议方可召开,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会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人数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并下设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根据纪委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的完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生队伍建设,按党委决议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素质教育;
(三)商议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名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商议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教研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
(四)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
(五)提出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
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七)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学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八)审议由学校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九)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十一)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等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决策、指导、审议和评定。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党委职责,完善党政联席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的议事组织。负责讨论提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人事招聘、人才引进与培养、人事安排、人事调配等方案。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通过的方案报党委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健全系(部)党组织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学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行使管理本系(部)的各项职能;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权限和职能,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分别代表学校行使各自职能。学校附属机构,在学校指导下,除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外,其它均自主运营和管理。
系(部)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推进系(部)与行业企业合作育人、合作科研、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福利分配办法;
(五)审议提案办理情况;
(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在起草或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系(部)在研究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工会代表参加研究。
学校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及时公开,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髙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代会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十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学生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依据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委员会提议,得到学生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最髙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提名、校团委审议、党委批准、学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为教职工服务,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对党绝对忠诚,爱国、爱疆、爱院,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不当两面派、不做两面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听从指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不断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定编定岗定责,提高办学效率,完善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设置教师系列职称(含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和工勤岗位职称,教师系列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级,在副教授和教授层级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育服务型三种基本岗位类型;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称标准设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学历与能力并重、师德与水平并重的原则,围绕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富有活力、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重点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大力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创新学科和领域。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进修、培训制度。建立并完善教师终身学习制度,推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并经教代会通过,其职责主要就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岗位职责、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做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
(三)公平获得进一步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依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校对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学生依法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引导和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学生委员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次为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财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计财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强化预算执行,规范财务行为,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学校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八十一条 学校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统一预算分配,实现预算的公开、透明,严格预算使用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党委领导下,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的议事组织。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学校财务预算建议方案、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学校5000元以上项目支出,5000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50000元以上由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研究学校融资计划、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投资及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置等重要财经事项;研究审议学生助学资金的申领和发放等方案。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计财、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会经审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
超过应当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通过的方案报党委审批。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耗材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管理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自主管理、保管和处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
第八章 校徽、徽章、校歌与校庆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院徽的设计是采用哈职首拼字母HZ的变形,字母H的上半部变形为城市的楼宇,其下半部则变形为涌动的浪潮,字母Z则变形为城市的风云,在楼宇间还点缀着点点星光,喻指哈密职院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徽及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八条 校歌:《向着远方我们扬帆起航》。
第八十九条 校庆日:6月20日。
第九十条 校训:重德立身、好学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校长签发,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入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由校长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教代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超过2/3教职工代表同意修改时,进入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一样,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定说明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要求,现将《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此次章程修订工作坚持《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的一系列新的决策部署,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等会议精神。结合学院改革发展实际和近年来的经验,创新和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健全制度体系,凝聚办学特色,明确改革创新成果,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与时俱进对章程进行修改,引领学院下一阶段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文件要求,学院于2022年3月18日启动章程修订工作,并成立学院章程修订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河南省援疆2位博士(盛伟博士、谭兴国博士)和俞佳博士、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但任成员,专门负责章程修订有关前期调研、意见征集及起草工作。经反复研究后,在2018年修订完善的学院章程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了部分内容(详见《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改对照表。《哈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于2022年5月21日通过学校第四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在6月2日通过党委会审定,第一轮修订稿6月3日上报自治区教育厅。10月21日收到自治区教育厅专家组反馈意见,学院章程修订领导小组全部采纳专家组意见。修改后于10月27日上报教育厅,11月15日教育厅召开线上专家评审会,专家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学院章程修订领导小组全部采纳专家组意见。现已完成第三轮修订,正式申请报送教育厅核准。
二、修订依据
(一)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学校的五大职能。此次章程修订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修订全过程,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有关要求等进行修订。
(二)坚持依法依规治校。此次章程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依据,突出依法治校。
三、章程体例
本次章程修订,在2018年章程修订稿的基础上,按照章、条的体例编制修订,文本由序言和9个章节构成,共有95条。9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共12条)、举办者与学校(共7条)、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与生产(共11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共24条)、教职员工(共12条)、学生(共11条)、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共8条)、院徽、徽章、院歌与院庆日(共5条)、附则(共5条)。
四、修订具体内容及说明
此次章程修订共修订九个部分,共计53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