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9-2号(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3-02-06 05:5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9-2

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12日  

附件1

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于201512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新疆钢铁公司职工大学改制为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前身为19735月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钢铁厂七二一工人大学。在此基础上,1981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新疆钢铁公司职工大学。1985年,学校并入重新恢复的新疆钢铁学校。2002年,新疆钢铁高级技工学校并入新疆钢铁学校,对外统称新疆钢铁学校。202012月,新疆冶金建设技工学校并入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1月,学校由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转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

经多年办学经验的积淀,学校形成了订单培养、菜单培训的社会服务策略,开创了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多方投入、社会共享的办学格局。学校依托区位优势,坚持立足八钢、融入经开、深耕乌昌、服务全疆的办学定位,构建以高职教育为主,积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进一步拓宽继续教育,适度保留中职教育架构,确立 “以师生为本、以育人为本、以能力为本、以质量为本的办学理念。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秉承“崇德尚技、百炼成钢”的校训精神,坚持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制造强国、数字强国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奋力谱写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的新篇章,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疆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同时致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学校中文名称: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文简称:新疆工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Xinjiang Industri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略名为:XJIVC

学校网址:http://www.xjgzy.edu.cn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555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日常运行管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指导。

第六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举办者依照自治区现行区属高等职业院校经费保障机制,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学校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检查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提供学校发展急需的办学经费、用地和相关资源,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做好学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完善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学生考试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六)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禁止任何形式宗教活动。紧紧围绕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制造业创新驱动,强化特色专业,服务自治区装备制造、材料化工、能源环保、商贸流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行业,全力打造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探索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模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制3年,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

(二)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三)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专业设置、调整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逐级论证和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批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之中,让学生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弘扬职业精神、创新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培养适应技能型社会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与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队伍。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实训)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颁发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与行业、企业共建实训基地,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条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稳定,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进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作用、党的工作、党的活动、党的优势、党员的力量全覆盖。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党史国史、“去极端化”和民族团结教育,强化“五个认同”,用科学理论培养人,正确思想引导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筑牢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思想防线,坚决清除干部教师队伍中的“两面人”,构筑各族师生共有的精神家园;

(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审议确定学校章程等基本制度及招生计划、教材审查、对外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好干部标准,按照《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干部队伍梯队建设工作,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

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师基层党组织,把教师工作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战略领域,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是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

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二)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

设,改进工作作风,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三)严格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强化反分裂反渗透教育,纯洁教师队伍,净化校园环境,管好育人阵地;

(四)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校长履行职权;

(五)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统筹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的

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培养、

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措施

落到实处;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严格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实现全覆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招生和创业

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六)加强教师、教材、课堂和网络管理,严格政治纪律要

求,履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职责;

(七)实施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八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学校党委确定后设置,任命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下属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教学科研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主任、总支(支部)书记及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院(系)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支部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工作,分管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内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专业建设及其发展规划、学术科研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二)审核推荐或评定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三)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或评定工作;

(四)对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规范,审核评议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五)其他重要学科学术事宜的审议与咨询工作;

(六)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十二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党委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教学水平高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和企业人员组成,不低于9人的单数,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供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咨询,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二)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校企合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顶岗实习、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三)监督、指导全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四)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鉴定教学成果;

(五)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校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六)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七)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校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校教学工作大事,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校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六十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校拟定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十二条学代会每1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

第六十三条学校党委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专业建设领军人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教师。

第六十九条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四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对学校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六条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义务;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八十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八十一条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三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四条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五条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八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八条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第九十条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第九十一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研的投入。

第九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以及由学校的声誉、品牌、资质、知识产权等构成的无形资产。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九十八条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九十九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自治区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并开展活动。

第九章校旗、校徽和校庆日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正中为校徽和学校名称

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举办方同意,校长签发,报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我校章程自2019年经教育厅核准实施以来,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和民主管理,切实做好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于2022年全面启动了我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一、章程修订工作过程

章程的修订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展前期调研。多次召开学校章程修改会议专题研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前往兄弟院校调研。校内各部门沟通、协调,梳理有关章程修订制度的系列资料。

第二阶段:启动章程修订。学校下发章程修订的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召开全校动员大会,邀请专家沟通交流,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第三阶段:章程文本起草。由规划科研处牵头,采取总体研究+分块负责的工作方式,结合工作实际,认真修订,于20224月形成文本初稿。

第四阶段:文本修改完善。逐字逐条研究章程文本,章程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修订工作。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逐步完善,形成章程正式文本。按照修订程序,相继通过校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20225月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形成核准稿,提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过程,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贯彻了改革、自主的原则,是全校上下共同智慧的结晶。

二、章程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修订的章程共计10115条,约14000字,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序言主要呈现建设发展历程、办学传统和发展奋斗目标,总结凝练了崇德尚技,百炼成钢的校训及校风、办学传统、开拓创新等核心理念。

第一章总则包括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表述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特别是双方权利和义务。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日常运行管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指导。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第三章办学活动着力强化育人功能,分节表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

第四章管理体制涉及领导体制、决策运行机制、内部组织机构和民主管理与监督四个方面,力求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

突出专家治学、尊重学术民主、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明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强调民主管理与监督,明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须听取教代会意见建议;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教职工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责任感。

教职工有权获得必需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有权获得公正评价;有权获得职业发展、职务职称晋升的公平机会;有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有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申诉或诉讼。

第六章学生明确学生九项权力和九项义务。学校确保并维护其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权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有权获得公正评价,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质量评价,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同时,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及资助体系,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扶。

第七章投入与保障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坚持开放办学,推进国际化。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社会服务,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明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的地位与作用。

第九章学校标识明确学校校旗、校徽和校庆日等形象标识。

第十章附则明确章程起草、修订、报批、实施程序及章程的说明解释。

三、几个相关问题

1章程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有关表述修改。根据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成立二级分院,借鉴内地同类高职院校章程,整体表述进行了部分修改:

原表述: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

拟修改为: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

原表述:院长。

拟修改为:校长。

原表述:院长办公会。

拟修改为:校长办公会。

3.学校上级部门的更换。由于学校于20211月由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转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因此,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都更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4.其修订。其他有关修订都已在对照表中说明原因。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