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0号
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2.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 言
2019年4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同意成立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关于成立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新政函〔2019〕51号))。成立以来,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阿勒泰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核增编制加大教师招聘,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学院以“冰雪+”“旅游+”为办学特色,对标本地区乃至全疆冰雪产业人才需求,努力打造冰雪、旅游专业集群,创新“冰雪+”“旅游+”人才培养模式,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本地区乃至全疆冰雪经济。学院以“服务学生成长,支撑区域发展”为办学理念,遵循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思路,立足阿勒泰,面向北疆,服务全疆,对接行业与产业,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全疆高水平高职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是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的中文登记名称是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阿勒泰职院。
学院性质为普通公益二类教育事业单位。
学院英文名称是Alt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注册地址:阿勒泰市南区迎宾路106号。
学院经举办者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五条 学院校训:育训结合、德技并修;校风:自信自强、知行合一;教风:立德树人、善教求真;学风:乐学善思、精技强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和行政主管是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学院的业务指导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阿勒泰地委教育工委。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八条 举办者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院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任命学院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管理;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整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学员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依法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七)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八)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
(九)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自主开展教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十)按照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十一)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确定教学、教辅、教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总量控制内调整内部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罚;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提供必要信息;
(七)依法接受监督。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承接各级政府公益项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初步设定的规模是3000人。
学院专业设置依据产业发展需要,覆盖旅游服务、农林牧渔、资源环境、医药卫生、财经商贸、文化艺术、教育与体育等七个专业大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坚持“管办分离”、坚持合作办学主体地位。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年学分制。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作用,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制度,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学院根据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六条 学院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实验实训、岗位实习、社会实践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并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规范教材教辅选用编审和使用。建立课程组、专业教研室、教务部门、学院党委四级教材选用审读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教材教辅使用管理工作格局。教材教辅必须选用国家统编、自治区党委审查公布的目录内书目和资料,严禁使用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问题教材、问题编委教材以及涉及到历史、民族、宗教等地方类教材教辅和学院自编教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法每年面向社会发布《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前瞻性原则、科学规划原则,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配备与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教学工作需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严格控制数量及范围,学院切实承担办学主体责任。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思政工作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走深走实;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副院长、二级学院院长及各处室负责人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措施等。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重要事项。
4.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6.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企业深度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7.校园文化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
8.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
9.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地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2.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3.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14. 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5.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6.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7.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8.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9.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组织人事的副院长任副主任,有组织、宣传、 统战、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职能,统筹协调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职能是:
1.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学院党委关于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统筹教师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并推进实施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及评估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督促二级单位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3.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把政治标准和师德表现贯彻到教师入职考核、职称(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和奖惩等管理环节。
4.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状况调研,做好引进人才包括海外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考察工作。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先进人物评选、师德典型宣传等活动。
5.协同其他部门提升教师德育意识和“课程思政”能力,充分挖掘各类课程的思政教育资源,推动构建全员、全课程的大思政教育体系。
6.落实学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院领导、教务教研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的专家、教授、副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从学术的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二)对学院每年申报的重点(特色)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三)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四)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五)对学院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六)负责制订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并监督指导教师职务聘任。
(七)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六)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加强全校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学院还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院党委领导并支持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实行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行业、企业、社区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学院为加强与行业、企业间合作而组建的联合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院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协调解决企业与学院双方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促进行业、企业与学院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院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党委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学院党委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做好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单位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党委授权,聘任本单位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单位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二级学院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下设系、教研室,不定机构规格,主要实施教学、科研活动。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经院党委同意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单位(部门)编制,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良好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的主要依靠力量,学院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师师德师风十项准则》等有关要求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和考核。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九条 学院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教职工,依照学院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建立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调解意见。
学院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教师组成。
学院受理教师申诉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院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二级学院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结果;
(三)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查。
(四)学院申诉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人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将申诉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有关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二)热爱学院,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创新创业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应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院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通过就业政策、就业形势讲座,加大国家和地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宣传,帮助毕业生建立积极的就业观,帮助毕业生联系就业企业,教育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主动服从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院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二级学院学生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结果;
(三)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查。
(四)学院申诉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人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将申诉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一)学费收入。学院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
(二)教育经费拨款。国家、自治区、地区财政下拨的教育经费。
(三)专项经费。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经费。
(四)经营收入。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性质清楚。坚持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学院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丰富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院标识包括学校徽志、徽章等。
(一)徽志:
1.外形:校徽主体造型为两个同心圆环,寓意学院团结一心勇毅前行的精神风貌;
2.颜色。深蓝色代表爱与宽容,寓意以学生为中心;
3.图案。校徽的图案为“一山两河”,代表阿勒泰地区的地形地貌特点。“一山”指的是地区境内的阿尔泰山脉,“两河”指的是地区境内的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山脚下的滑雪人型,寓意学院的“冰雪”办学特色。
4.两个同心圆的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校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说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等相关要求,我院启动了《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订工作。现将《章程》修订稿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院成立于2019年4月。在学院创建时,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创建工作要求,我院制定了《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及学院的快速发展,我院当时制定的《章程》有部分章节或条款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以及学院改革发展实际。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颁布与修订,对于坚持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有效发挥《章程》在办学治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完善学院制度体系,加快学院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号)、《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等相关要求,我院于今年3月启动了《章程》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总结学院成立以来改革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认真研究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学院提出的新要求, 创新和完善学校内部制度,健全学院制度体系,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过程
为做好学院《章程》修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成立了《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分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我院《章程》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征求意见修改阶段。2022年3月至6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多次组织召开《章程》修订工作推进会、《章程》修订讨论会、《章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广泛征求师生、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与建议,汇总并梳理各方面意见与建议共计34条,最终吸纳意见与建议21条。6月学院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章程》,并经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于2022年6月5日将《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二阶段,采纳专家反馈意见修改阶段。2022年10月至11月,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先后两次组织专家对我院《章程》进行了审查,并分别于10月21日、11月15日将专家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我院。接到专家的反馈意见后,我院组织《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在学习的基础上深化对专家反馈意见建议的理解和把握。
第三阶段,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阶段。2022年11月30日教育厅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上相关专家对我校《章程》进行了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12条,经整理合并为9条。根据专家意见我院再次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修订内容
《章程》修订后全文除序言外共10章75条,除全文对“学院”“学校”统一称为“学院”、“二级分院”“二级学院”统一称为“二级学院”外,其余对二十三条内容进行了酌情修改,其中,增加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条款,把教材建设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新增“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将《章程》原第六条内容改为第七十条,附件的图案加到本条。同时,将《章程》原第五条中的校庆日、域名等内容调整到本章第七十一条。具体结构对比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后结构对比表
章节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变动情况 |
序言 9章74条 |
序言 10章7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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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6条 |
1-5条 |
减少1条 |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
7-11条 |
6-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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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
12-25条 |
11-24条 |
|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
26-42条 |
25-41条 |
|
第五章 教职工 |
43-52条 |
42-51条 |
|
第六章 学生 |
53-59条 |
52-58条 |
|
第七章 外部关系 |
60-61条 |
59-60条 |
|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
62-70条 |
61-69条 |
|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
|
70-71条 |
增加1章 增加2条 |
第十章 附则 |
71-74条 |
72-75条 |
|
《章程》中第一部分为序言,介绍了学校的办学历史、办学特色与办学理念等。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学院的办学依据及宗旨及学院的性质、地址等。第二章为举办者与学院,说明了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三章为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规定了学校的教育形式、发展目标、办学层次、专业大类等。第四章为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明晰了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第五章为教职工,规定了教职工的界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为学生,规定了学生的界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为外部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第八章为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明晰了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后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第九章为学校标识与校庆日,对校徽、校庆日,域名等进行了明确。第十章为附则,规定了包括章程修订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章程生效方式及时间。
五、风险举措
《章程》建设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高校综合改革,完善高校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举措,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涉及到学校办学治校的方方面面。但是《章程》部分条款并未对所有事项的具体实施、落实等进行详细说明,缺乏具体指导和约束;其修订要做到于法有据、稳妥审慎,立足学校实际和特色,充分吸纳学校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体现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困难依然存在。为此,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一是树牢法治观念。学院将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书记、院长作为法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依法治校理念融入、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章程修订工作、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法治工作协同开展。
二是规范修订程序。进一步规范章程修订工作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以及启动规则,规范章程修订工作专门起草组织的人员构成,深入开展校内外调研,总结学校特色经验与发展定位,广泛听取政府、社会、校内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广泛吸纳校内外各方面意见,实现高质量的章程建设工作。
三是强化实施与监督。在章程修订工作结束后,即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章程实施比制定更重要。要适时出台实施细则,依据章程修订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为依法治校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加强监督,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及时的评估,对执行不利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保证章程的执行力与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