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7-1号(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3-02-06 05:4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27-1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13日    

附件1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于201211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和新疆铁路高级技术学校两所中职学校整合组建而成。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前身为成立于1964年第一工程局职工学校;1973年成立乌鲁木齐铁路技术学校;1983年更名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1994年被国家教育委员会评定为国家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2004年由原铁道部所属移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

新疆铁路高级技术学校前身为成立于1971年的乌鲁木齐铁路局五七干部学校、新工培训基地;1979年改为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学校;1985年经铁道部批准,成立乌鲁木齐铁路局火石泉技工学校;1996年经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更名为哈密铁路运输技工学校;2004年由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移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 200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新疆铁路高级技术学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轨道交通类技术技能人才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特色亮校、文化建校的发展战略,坚守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守正创新、追求卓越的新铁职院精神,努力全面建成引领改革、支撑发展,特色鲜明、疆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学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学院中文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中文简称:新铁职院。

英文名称:XinJiang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College

英文缩写:XJRVTC

学院域名:http://www.xjtzy.net

学院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233号。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乌鲁木齐校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233号,哈密校区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郊火石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院址。

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深化“五个学好”,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学院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依法依规举办职业培训、鉴定、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院发展战略定位是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特色亮校、文化建校打造三基地,一中心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轨道交通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高铁新技术服务基地、服务地方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立项自治区优质校建设,争取立项国家双高校建设,全面建成引领改革、支撑发展,特色鲜明、疆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及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学院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十条举办者的权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设立与终止,要求并监督学院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并进行干部管理

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

支持学院争取财政资金和项目,对学院的教育经费和项目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要求学院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学院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

协调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根据学院办学及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专项投入,保障学院事业发展需要

鼓励学院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支持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

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对学院建设发展实行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

支持学院依法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学院享有的权利

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面向社会,根据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学院(部)专业招生比例

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或者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实训、实习基地,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

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应履行的义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依法保护学院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收取学费,依法接受监督

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十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第二十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负责全院行政工作

哈密校区成立管理委员会,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密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十五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十六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二十七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二十九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15名及以上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由党委会审批。担任行政职务者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应超过全体成员总数的一半。根据学科分类可设置若干学科组,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三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三十一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院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重大举措的审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负责学院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及处理;裁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评定:

学院科研成果的评比、鉴定;学术奖励的对外推荐以及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

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评定;

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批、指导和评估;

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三十二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长或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产学研合作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节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审议机构,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

第三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就教育教学具体工作设立课程建设委员会和教材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十七  教学工作委员会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长为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长为副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教务处提出建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学院党委会审查批准,可以续聘。

三十八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的选用及自编教材,指导教学评价;

(四)研究制定提升教学质量的方案,指导建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

(五)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六)对学院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七)讨论研究各类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成果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讨论研究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并提供咨询建议。

三十九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务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二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三)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四)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院职能部门或有关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四十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处室、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四十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四十七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应当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学院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节学生代表大会

四十八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院党委指导、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院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民意机构。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十九学院设立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代会每2召开一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五十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届院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和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章程并执行;

(四)选举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五)其他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事项。

五十一学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部)经过民主选举推荐或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民主推荐等程序产生,代表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代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三)品学兼优,自觉遵守和维护院纪院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 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五十学代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代会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院团委审核,报请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代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通过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

(三)学代会和学代会委员会秘书长由1名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四)学代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到会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五)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学代会对学院工作有建议权,对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有审议权,对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有评议权。学院尊重和支持学代会行使学院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节二级学院(部)

第五十二级学院(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十二级学院(部)的基本职能:

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组织开展二级学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

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二级学院(部)管理制度

组织、检查、考核、评价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负责本二级学院(部)学生管理,对本二级学院(部)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二级学院(部)的资产

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部)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部)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五十九二级学院(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商定。

六十二级学院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四章  教育教学

六十一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目的,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探索和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新模式。

六十二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学生掌握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遵循教育规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十三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方向。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学院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把三个离不开个认同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十学院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十学院贯彻产教融合、产学结合的原则,密切与企业、社会的联系,建立教学与生产、科研、技术服务紧密结合,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六十学院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的,组织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为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六十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不断深化体育课程改革,加强体育课教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六十九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学院创造条件,通过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提高和增强学生的人文素质、社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使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立业创业能力和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七十  学院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十一学院健全学生教育辅助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社会生活指导、青春期教育。

第五章      

七十二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七十三学生在院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接受学院提供的就业服务,学院招生就业部门、二级学院帮助指导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推荐、引导毕业生就业,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第七十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十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维护学生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学院依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制度。

第七十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十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十条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院设立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受理部门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六章  教职员工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八十四条加强党对干部、人才队伍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干部、人才的政治把关。

第八十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教师实行教师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于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于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于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八十六条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十学院的教职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第八十教师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践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十教师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把握好新时代教育的新使命,努力做好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十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按照《新时代师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通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九十一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九十二条学院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就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教师申诉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教师申诉受理部门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九十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社会捐赠

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九十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院长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十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

第九十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九十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未经法律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第九十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不受侵害。

第一百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一百零学院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学院积极与企业、实体合作,联合培养学生,共建实训基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共赢

第一百零学院积极开展校际合作交流,与疆内外知名高职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一百零学院设立校友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院精神院训院风教风学风院徽院歌院庆日

第一百零  学院精神院训、院风、教风、学风

学院精神: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守正创新追求卓越

学院院训:修身立业   自强不息

学院院风:团结  守纪  求真  进取

学院教风:严谨  博学  敬业  爱生

学院学风:善学  守信  励志  笃行

第一百零  徽(见附件)

说明:学院院徽由学院中文、维吾尔文、英文校名及标志图形组成。

院徽整体色彩为蓝色,寓意学院沉稳、理智的办学思路和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标志图形主体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为天山的图案,表明学院所在的地理位置为新疆,同时天山的图案也寓意高大、稳固的办学基础和志存高远的办学目标;中部为抽象的高速列车标识,彰显学院以轨道交通为主体的办学特色,“1973”代表学院的成立时间;下部为一本展开的书籍,寓意学院教书育人的本质和学子奋发向上、渴求知识的精神风貌,书脊处为钢轨横截面图形,进一步体现学院围绕铁路办学的特色,同时蕴含学院筑基修道,笃行致远的发展理念。

院徽标志整体为同心圆构成,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团结一心,不断追求卓越的精神面貌和优良校风。

主要有三个标准尺寸,直径分别为1cm3cm60cm,分别用于公文封面(页眉)、佩戴院徽和校旗使用。

第一百零  歌:新铁职院之歌

第一百零  庆日:111

第十章      

第一百零九条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按第一条程序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说明

一、《章程》制定的背景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7号)要求,学校开启了新一轮章程修订工作。

二、《章程》制定过程

(一)成立机构,加强保障

学院高度重视章程的修订工作,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校领导全部参加、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二级学院积极参与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及提交时间节点等要求,为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多方参与,广纳意见

在《章程》重新修订起草过程中,多角度多渠道的收集各方面意见,对学院重大、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原则的规定,统领学院内部管理体系,凸显学校特色,体现学校文化。从20213月开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章程初稿,经过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全校师生征求意见,再做修改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并于202177日提交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二届四次教代会审议。202276-714日,114-118日,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专家反馈意见对章程修订稿进行了2轮修改,最终形成核准稿。

三、《章程》修订主要内容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章程共十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及学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五章学生,第六章教职员工,第七章学院与社会,第八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九章学院精神院训院风教风学风院徽院歌院庆日,第十章附则。

四、《章程》审议情况

202177日,学校召开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二届四次教代会,大会就章程修订情况进行审议,起草小组负责人就章程的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代会作了说明,经教代会成员举手表决,一致同意章程修订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现呈报教育厅核准,学校章程制定程序完毕,教育厅核准后的正式文本,以学校名义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