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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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0 06: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2013年,国家语委“国家级暂行管理办法”文件(国语普测20136号),明确要求“省级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申请国家级测试员”。2022年,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文件(教育部令第51号),规定“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进行管理、监督、检查”。2021年,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文件(新教规〔20217号),进一步加强了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规范化、标准化管理。2023年,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文件(国语函〔20231号),明确了统筹管理、测试站点、考场设置等1243条,进一步细化落实教育部令第51号中关于测试规程的有关要求,明确测试组织实施要求,体现科学性、规范性,优化测试过程管理,体现了便民高效和可操作性,强化管理监督,体现安全性严肃性。近年来,自治区通过建章立制、统筹谋划大力推进全疆各县市普测站点和测试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了普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全区普测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暴露出随着各县市普测站点测试工作全面展开,评卷任务急剧增加,测试员队伍人员数量不足、适应性不强、培训考核缺乏依据等,亟需完善。此次《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家(国语普测20136号)、(教育部令第51号)、(新教规〔20217号)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的标准,为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共九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政策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申请选拔的资格条件和审核程序,即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从事语言文字教学或工作三年以上、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条件;第四条明确了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独立设置测试机构院校的工作职责,即各地(州、市)级教育部门(含大中专院校)推荐人员需通过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考核;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自治区级测试员考核标准和补考规定,即汉语拼音测验成绩为90分(含)以上、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含)以上、测试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含)以上条件;第八条明确了取得人工测试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的换证要求,即以往通过人工测试取得测试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机辅测试培训、考核合格后,换取机辅测试员证书;第九条明确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时间,即正式印发文件起30执行。

三、《暂行管理办法》执行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执行范围包括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属学校,按照规定的条件向自治区推荐符合条件的测试员人选,参加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考核培训班,通过考核后发放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并纳入到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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