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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1号(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3-02-06 06:1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1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稿已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请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30日内请将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公示

附件:1.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稿

2.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修订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3113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稿)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医学类专科学校,19849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7年开始招生,1989年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20119月,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卫生厅调整至自治区教育厅。20187月,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教育厅调整至和田地委、行署。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博学精术,爱国济民的校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医学类院校教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怎样培养人的理念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教育引导学生为南疆医药卫生事业建功立业。扎根和田,面向南疆,服务全疆各族群众,培养了数万名各民族优秀基层医药人才,为守护全疆各族人民生命健康,特别是为南疆地区社会稳定、边疆巩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民生福祉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科学发展,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简称为:新维医专

英文名称:College of Xinjiang Uyghur Medicine

英文缩写为:“xjumc”

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xjumc.cn

学校地址: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主校区)

和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和田地委、行署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不断提升办学品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新时代医学专门人才发挥主体作用。

第六条  学校主要任务职责为:

致力于培养以中医药(含维吾尔医药)为主、多学科交叉协同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挖掘、整理、继承、弘扬中医药(含维吾尔医药)精髓;推动以中医药(含维吾尔医药)学科为主的多学科建设产业、教学、科研三位一体融合发展;促进以学科体系建设为引领,带动学校整体建设提升和发展。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由专科教育逐步向本科教育过渡。

第八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学校发展目标,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保办学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学科专业主要涉及中医学(含维吾尔医)、中药学(含维吾尔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等学科专业领域。

学校自主规划学科布局,重点建设和发展中医学(含维吾尔医)和中药学(含维吾尔药)、医学检验技术,兼顾其他多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中医学(含维吾尔医)、中药学(含维吾尔药)和现代医学等医学类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培育新医科,促进学科体系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的主体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

学校充分发挥中医药(含维吾尔医药)学科专业特色优势,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致力于创办一所教学应用型(以教学为主)高等院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思政工作贯穿到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走深走实;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委员会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与就业服务等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议事规则研究提议和讨论决定事项。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确有必要的,校党委书记出席会议监督指导党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校、系(部)两级设置。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系(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5-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七)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系(部)或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及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教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教学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部)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服务社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系(部)主任对系(部)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行政事务行使管理。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支部在系(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进一步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学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四十条  学代会每2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教师工作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教育方针,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抵御和防范宗教邪教向校园渗透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注重师德师风建设,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严谨治学,严格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创新。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诉受理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被聘人员享有规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二条  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学习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抵御和防范宗教邪教向校园渗透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受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工作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校友是曾在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经自愿申请参加,并拥护校友会章程。学校依法支持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经费资产基建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收支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属知识产权。

第七十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其寓意是各民族师生团结和谐。内圆为象征医学的十字标志,图案中心由四片绿色梧桐树叶,代表校园内繁茂葱茏的景观,既象征着医专人的希望和精神,也象征着中医学(含维吾尔医)基础理论中四大物质学说所指的水、气、火、土四大物质,下方有“1984”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两圆环相间部分分别使用汉语、维吾尔语、英语书写的学校名称。

学校徽章是镌刻有学校徽志和用汉语、英语书写的学校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徽志:

徽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鲜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徽志下方为用汉语、英语书写的校名。

校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22日为校庆日。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修订说明

20222月,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222),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就我校章程修订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现将《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章程》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新的决策部署,高等学校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需要与时俱进对章程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学校章程既是我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也是学校在改革发展中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章程》修订程序

1.高度重视。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对章程修订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 2月,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校内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章程起草小组,由党(校)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学校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

2.慎重起草。起草小组结合校内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原始材料,经过大量的深入调研和分析论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借鉴优秀院校章程的基础上,总结学校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了《章程》(征求意见稿)

3.广纳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对章程修订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起草小组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征求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学校章程修订专题研讨会,广泛征集意见。期间,起草小组结合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逐条完善,先后7易其稿,最终形成《章程》(送审稿) 

4.严格程序。《章程》(送审稿)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进行核准前预审。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专家组76日、114日、1114日三次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章程》(修订稿),一切程序均按照章程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章程》需要说明的内容

章程(修订稿)共七章、七十八条,约1.05万字。

序言介绍了学校的历史渊源、创建历程、主管部门的更替等事项,融入了学校的校训、发展理念、发展追求、大学精神和发展愿景。

第一章载明了学校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明确了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方向、发展定位、学校特色、培养目标和教育理念,阐明了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举办者的义务,进一步强化当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

第二章阐明了学校的领导体制、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内设机构管理体制等事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明确了学校党委的职责和党委会的有关事项,明确了校长的职责和校长办公会议的有关事项。

章程(修订稿)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及主要职责,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以及组成原则。

同时,明确了学校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的原则、领导体制及管理制度。阐明了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明确了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明确了教职工队伍的构成、权利与义务,阐明了学校尊重教师、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以及学校实行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章明确了学生的内涵、权利与义务,阐明了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实施就业创业指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体现了学校的奖惩机制和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等内容。阐明了校友会的作用和组成原则。

第五章明确了学校经费的来源、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做了规定,阐明了学校的后勤服务及校园安全保障机制。

第六章明确了学校的校徽、校旗及校庆日等事项。

第七章规定了学校章程制定、修订的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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