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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2-01-31 17:29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权威发布·在自治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天山深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王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27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1月28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臧爱武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如何理解制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

制定和实施《条例》,有利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利于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乡村振兴改革实践中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力量,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各项建设事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在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先行、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引领、生态宜居、乡村善治、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规划先行。《条例》以中央精神为遵循,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将规划先行单独成章,强化乡村振兴规划的引领作用。

二是突出人才支撑。《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为推动补齐我区乡村振兴中的“人才短板”作出多项规定。如:规定了支持开展免费培养农科生,建立和落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等。

三是突出文化引领。《条例》对实施文化润疆工程作出多项规定。如:规定了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规定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标准化、均等化等。

四是突出乡村善治。《条例》对建立完善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基层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还对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问:从立法层面看,《条例》如何保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答:《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针对我区边境线长,边境乡村发展相对滞后,巩固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实际,《条例》专门就推进稳边固边、兴边富民作出规定。

目前,我区已初步形成以《条例》为统领,相关法规为支撑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地方法规制度体系。自治区人大将依法加强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更好履行监督职能、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实效,注重从监督层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答:以《条例》公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疆人大网、人大在线、法宣在线、学习强国等平台的多维度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以“万名代表进万家”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拓展宣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多种方式解读阐释法规,指导和帮助各地、各部门、各类主体、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相关规定。同时,督促各级政府制定配套措施和考评机制,抓好《条例》的实施。运用好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更好助力我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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